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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萌、海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萌,海少峰,胡广献,李志阳,胡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1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萌,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少峰,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一审被告:胡广献,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金,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胡广献之女。一审被告:李志阳,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一审被告:胡金金,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胡萌因与被上诉人海少峰、一审被告胡广献、李志阳、胡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胡萌进行合法送达,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武玉檀审判员  杨 楚审判员  殷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