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炜、杨荣芝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赵炜,杨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秉章,行长。被执行人赵炜,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杨荣芝,女,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