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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忠柱、郝宇借款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忠柱,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于忠柱,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郝宇,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于忠柱、郝宇借款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