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丁春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丁春领,刘会,丁爱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467号申请人李海涛,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申请人丁春领,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刘会,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系丁春领之妻。被申请人丁爱山,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海涛与被申请人丁春领、刘会、丁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会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桑王庄营宿楼(房产证号10××05)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会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乐山大道桑王庄营宿楼(房产证号10××05)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