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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勇与赵军、刘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赵军,刘霞,扬州市誉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秋晨,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赵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霞,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扬州市誉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商贸城28幢二层209-224。法定代表人:赵军。本院在执行周勇与赵军、刘霞、扬州市誉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于2017年8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军名下牌号为苏K×××××号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市誉航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K×××××号、苏K×××××号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