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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和茂玻璃工艺店与寿秀琼、李安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和茂玻璃工艺店,寿秀琼,李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和茂玻璃工艺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工业大道*****号之二。经营者:白和茂。被执行人:寿秀琼,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李安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和茂玻璃工艺店与被执行人寿秀琼、李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寿秀琼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和茂玻璃工艺店支付货款人民币5943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安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202.5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寿秀琼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549.6元、被执行人李安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767.83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支付本案执行费898.61元后余款3418.28元由申请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4316.89元(含执行费898.61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315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