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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区宇艺美发店、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昆区宇艺美发店,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67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营业执照号:150XXXXXXXX4700。负责人:田宇,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田宇,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上述美发店业主,住包头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苏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9952.7元;2.判令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95.27元(欠款×10%)、迟延履行违约金389.35元(欠款额×1‰)(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并要求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田宇对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在垫付宝网站上(网址:www.dianfubao.com)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一类是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买方会员,另一类是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卖方会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按协议约定为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买方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作为买方会员于2016年12月12日在垫付宝会员卜亭亭、梁彦芳处共消费了3000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起诉之日仅偿还了47.3元,仍欠29952.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编号为垫000173461蒙包头000153,约定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达成的账单日、还款日以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有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被告田宇签订了《授权书》,被告田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759的银联借记卡,授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基于《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向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分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扣款指令;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与被告田宇签订了《授权书》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田宇办理的上述借记卡作为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付款的收款卡,被告田宇为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对领用合约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12月12日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用垫付卡限额的30000元在垫付宝会员卜亭亭、梁彦芳交易了30000元,未在还款日2017年1月12日还款,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仅扣款47.3元,在起诉后2017年7月1日又扣款182元,故起诉时的未还本金为29952.7元,后变更为29770.7元,其余29770.7元至今未付。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约替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向第三方支付款项,而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29770.7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合计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应按照年利率24%支持逾期之日2017年1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第三,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却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其对外所签的合同也应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但同时,被告田宇作为开办业主,基于被告田宇为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对领用合约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约定义务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其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定义务,被告田宇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应支持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偿还借款本金29770.7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之日2017年1月1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田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70.7元;二、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2017年1月13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三、被告田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昆区宇艺美发店、田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连维胜审 判 员  要建霞人民陪审员  康 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