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179徐国富与盐城市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富,盐城市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富,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盐城市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益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魏洪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国富与盐城市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