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刘艳涛与苏托娅、德力根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涛,苏托娅,德力根呼,呼格吉乐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790号申请人:刘艳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苏托娅,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格日朝鲁学校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德力根呼,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呼格吉乐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艳涛诉被告苏托娅、德力根呼、呼格吉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艳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托娅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款40000元(账户号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呼格吉乐吐在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款40000元(账户号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呼格吉乐吐×××号车辆。申请人刘艳涛以刘志林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鲁北镇八居委五小区所在层二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码: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2.83㎡,地号8-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托娅在工商银行的工资款40000元(账户号为:×××)。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支取。冻结被申请人呼格吉乐吐在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款40000元(账户号为:×××)。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支取。查封被申请人呼格吉乐吐×××号车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办理过户。查封刘志林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鲁北镇八居委五小区所在层二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码: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2.83㎡,地号8-5)。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办理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银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