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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易尚明与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尚明,何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易尚明,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被执行人何三国,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3********,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坦湾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尚明与被执行人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裴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劲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