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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清新美光涂料有限公司、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新美光涂料有限公司,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福清新美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黄天赐。被执行人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戚全龙。申请执行人福清新美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福清市盛福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