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卫涛与河南尚正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涛,河南尚正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19号原告:李卫涛,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被告:河南尚正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4层1401。原告李卫涛与被告河南尚正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涛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