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与郝红霞、贺均锋、王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郝红霞,贺均锋,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昱冬。被执行人:郝红霞,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贺均锋,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安市新城区就业服务中心与郝红霞、贺均锋、王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红霞、贺均锋、王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