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明君与胡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君,胡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君,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孙明杰,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系绿园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推荐。被执行人胡伟光,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明君与被执行人胡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胡伟光向原告陈明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0元,其中5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另1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如被告胡伟光未按上述期限还款,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当期未还款项的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为2180元,由原告陈明君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10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明君自愿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