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中华申请执行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华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张中华与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