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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加贵与王卫华陈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加贵,王卫华,陈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黄加贵,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4********。被执行人:王卫华,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被执行人:陈婧,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申请执行人黄加贵与被执行人王卫华、陈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加贵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王卫华、陈婧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加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卫华、陈婧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王卫华、陈婧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加贵借款104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卫华、陈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加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