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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6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6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0576500059X,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永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特1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新金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永新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城西小区水泽湾1号楼301室。2017年10月11日,姜林弟(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鸣山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以5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陈永新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城西小区水泽湾1号楼301室(建筑面积151.95平方米,房产证号:平阳县房产权证昆阳字第××号)归买受人姜林弟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59平方米,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01-4457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姜林弟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林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林弟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被执行人陈永新与买受人姜林弟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