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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6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张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经瑞安市陶山镇陶山中路37号前地段时,车头碰撞相对方向驶来的由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头,造成金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张云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张云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张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云的家属调解赔偿了被害人金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前科信息查询情况、车辆被盗抢查询记录、报告、警情卷宗、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