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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鉴荣与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鉴荣,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0713号原告:何鉴荣,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英,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路口三川农贸批发市场配套楼一座七层三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9506362。法定代表人:曾显峰。原告何鉴荣与被告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农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鉴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川农贸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鉴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按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按金退还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C20150284),约定被告将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三川农贸批发市场B区B2棚29号铺以每月2500元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支付了按金1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合法经营。原告此后不幸扭伤脚踝,伤势严重,行走困难,于2015年7月2日经民间祖传跌打损伤治疗医生林容枝(中山火炬区珊洲村明角新街六巷6号)诊治后,建议原告在家休息一周。后被告以原告无故擅自停业连续超过3天为由,擅自单方终止合同,并将该铺位转租他人。原告意外受伤无法开业,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的“无故擅自停业连续超过3天”,不能作为被告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单方终止合同,并将该铺位转租他人,依法应当退还原告按金。原告何鉴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何鉴荣身份证复印件;3.租赁合同;4.收款凭据;5.收款收据、证明、调查笔录。因被告三川农贸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通知其到庭应诉、答辩、质证。公告期满,被告三川农贸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公告期间六十天,不计入审理期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出租方三川农贸公司(甲方)与承租方何鉴荣(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C201502084),主要约定:甲方将座落在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三川农贸批发市场B区B2棚29号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间该铺只能用作蔬菜批发,不得改作他用;租赁期限为两年,即2015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按金10000元,合同期满时,乙方在付清各项费用并清场完毕后,甲方将于5个工作日内按金如数退回给乙方,按金不计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计租,每月租金2500元,乙方需在每月28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者转租或者改变经营目的,无故擅自停业连续超过3天,作乙方根本性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铺,不予退回乙方按金。租赁合同对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约定。2015年6月19日,何鉴荣向三川农贸公司交付了10000元按金。2015年7月2日至9日期间,何鉴荣因脚踝扭伤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海滨社区珊洲小区林容枝医生处接受治疗。2015年7月10日,何鉴荣发现三川农贸公司已将涉案商铺转租给他人。何鉴荣称其已将受伤事宜告知三川农贸公司员工,发现涉案商铺被转租后,经过与三川农贸公司沟通称愿意出租别的铺位给何鉴荣,但是迟迟未有结果。何鉴荣遂于2017年6月12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系何鉴荣与三川农贸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何鉴荣与三川农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何鉴荣开始经营涉案商铺,随后因为脚踝受伤停业8天,不属于租赁合同约定的无故擅自停业行为,不具备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但是在停业期间三川农贸公司已将涉案商铺转租给他人,已构成违约,应向何鉴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何鉴荣诉请判令三川农贸公司返还按金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何鉴荣称其与三川农贸公司一直在协商处理,因迟迟未有结果才起诉至法院,故三川农贸公司应向何鉴荣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川农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鉴荣返还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鉴荣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三川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鉴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逵审判员 陆招胜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丽敏孙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