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崔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崔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513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被告:崔某,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刘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成安县西城街。主要负责人:纪文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号。主要负责人:何瑞明,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崔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以下简称成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以下简称武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