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昌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555号原告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文彬。委托代理人魏某,女,1993年7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被告周某,男,1968年12月31日生,现住: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海伦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付铁艳人民陪审员  叶昆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