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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峰、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汤波,王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汤波,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王红燕,女,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王峰与汤波、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3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汤波、王红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