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峰、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汤波,王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汤波,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王红燕,女,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王峰与汤波、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3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汤波、王红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