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7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3、刘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民初17079号原告刘某1,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刘某2,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刘某3,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刘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春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被告刘某2、刘某3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的数额由二人平均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育有一子刘某3,一女刘某2,二人均已成年。原告是农民没有退休金,体弱多病而且尚有年事已高多病的老母亲需要照顾。被告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原告为了老有所养,要求被告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诉至法院。另称,刘某2家里刚拆迁,经济条件很好。刘某3现在每月的收入能够达到5千元至1万元。被告刘某2辩称:我现在没有工作,刚刚生完二胎,老大要上学,老二还小,爱人一个人上班要供我们全家,他只有2000多元工资,现在我们生活都困难,赡养原告有困难。被告刘某3辩称:我上完初中就没有上高中,现在我没有正式工作。没结婚,没车,没房子,就是给别人打零工。平均每月也就1000多元。自己有胃病,也需要花钱看病。因此赡养原告有困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育有一女一子。即被告刘某2、刘某3。原告母亲现与原告一起生活,需要原告赡养。现原告每月有国家及村委会给的补助月800元。二被告经济条件属于一般生活水平。现原告年纪已大,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赡养。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年纪已大,需要子女在生活上给予扶助。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原告年龄、生活需要、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二被告的经济条件等综合因素酌定。对于原告要求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由二原告平均负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过去的医疗费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以后的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由二被告平均负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2、刘某3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每月各给付原告刘某1赡养费六百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某1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单据,由被告刘某2、刘某3平均负担(指医疗费未报销的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某2负担十二元五角、由被告刘某3负担十二元五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