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亚萍、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李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亚萍,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李家组,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1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萍,女,汉族,1995年10月10日生,现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李家组,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负责人:李刚欣,任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法定代表人:申占义,任村主任。再审申请人李亚萍因与被申请人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李家组、新密市白寨镇皇帝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6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亚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魏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