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英魁、刘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2017年9月28日10时35分,被告人田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田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2017年9月28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在所送检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224.16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田某经口头传唤由现场被带至黑山县交警队。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主动的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照片;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检验报告书;5、��金缴款单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田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