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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英军、朱信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军,朱信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朱信亭,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工商银行退休职工,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