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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海与谢刚、张占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江海,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谢刚,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占群,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十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银监大厦705室。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海与被执行人谢刚、张占群、十堰雅卓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海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1619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海与被执行人谢刚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谢刚欠江海的欠款161900元江海同意谢刚共计还款161900元并分期偿还;二、谢刚于2017年11月10日前还款50000元;2017年12月起(含12月)每月还款20000元,上不封顶。直至还款161900元至;三、该款直接存入江海中国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卡号62×××77。四、江海在上述期间内收到161900元,放弃其它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五、本协议签订后,江海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谢刚如未按上述期间足额还款,本案按原判决执行并依法计算利息,江海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海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