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善京、厦门市美铭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善京,厦门市美铭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善京,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厦门市美铭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凤头社6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46764B。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黎善京与厦门市美铭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查询厦门市美铭福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黎善京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工资款116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