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贤芹与薛义、朱丽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贤芹,薛义,朱丽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夏贤芹,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坪路。被执行人:薛义,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坪路。被执行人:朱丽娅,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坪路。本院在执行夏贤芹与薛义、朱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薛义、朱丽娅共同偿还申请人夏贤芹借款本金57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81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