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庄恢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恢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66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庄恢富,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2017)闽04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庄恢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庄恢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7年4月24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