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9372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新民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段文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蓓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