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渭城枫叶医院、支金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城枫叶医院,支金宁,叶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7486-6。负责人:钱萍,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广,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留先,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渭城枫叶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东风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5228776-2。法定代表人:支金宁,系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支金宁,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被执行人:叶新城,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西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城枫叶医院、支金宁、叶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20万元、违约金224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