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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伍生、霍新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伍生,霍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208号申请人张伍生,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霍新朋,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申请人张伍生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将被申请人霍新朋名下冀E×××××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霍新朋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伍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霍新朋名下冀E×××××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霍新朋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广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