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永珍与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争议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珍,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唐永珍,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54789-9。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永珍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报酬争议一案。执行标的552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7]1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斌审判员 王鑫审判员 孙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