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060王三珍与陆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珍,陆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060号原告:王三珍,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平,女,1988年3月15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98号。负责人:刘翔,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宏明,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三珍与被告陆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王三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三珍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