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丛国、管仁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丛国,管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丛国,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管仁冰,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丛国与被执行人管仁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管仁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管仁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程丛国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3元、申请执行费667.75元。但被执行人管仁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管仁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管仁冰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管仁冰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管仁冰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管仁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管仁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管仁冰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管仁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管仁冰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管仁冰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管仁冰。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管仁冰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管仁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程丛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管仁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丛国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8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