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燕与杜小青、卢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燕,杜小青,卢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165号原告:肖燕,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娟、李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青,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卢玉明,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礼,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燕与被告杜小青、卢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肖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