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705、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留记与李文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留记,李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705、5948号申请执行人付留记,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李文达,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付留记与被执行人李文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一、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三、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2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文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由于车辆处于移动状态,未能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文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民事裁定书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宝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