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778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朱火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778号移送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225516486。负责人:唐建新,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朱火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朱火郎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中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朱火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刑初32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