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340陈昌兵与刘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兵,刘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5340号原告:陈昌兵,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被告:刘宏林,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陈昌兵与被告刘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昌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宏林归还借款32000元。事实和理由:刘宏林因经营之需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向陈昌兵借款10000元、75000元。后经陈昌兵催要,刘宏林陆续归还借款本金计53000元,余款32000元至今未归还,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处。刘宏林未作答辩。陈昌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借条及证明,刘宏林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陈昌兵提交的证据依法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宏林因经营之需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0日立据向陈昌兵借款10000元、75000元。后经陈昌兵催要,刘宏林于2014年8月25日向陈昌兵归还了10000元,2014年9月30日归还了10000元,2014年12月16日归还了5000元,2015年2月18日归还了5000���,2016年2月7日归还了15000元,2017年9月5日归还了8000元。余款32000元陈昌兵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宏林立据向陈昌兵借款85000元,截至目前,尚欠32000元未归还,刘宏林依法应负还款责任,故陈昌兵要求刘宏林归还借款32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昌兵归还借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刘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