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与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永峰,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仲荣,甘肃正天合(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宗,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考斌,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后庄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后庄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李永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仲荣与被上诉人九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宗、任考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庄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九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九星公司不按期交纳租金、违约转租,存在根本违约,上诉人确实存在对租赁土地提质改造的客观需要,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现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同解除合后,九星公司应交还恢复原状的土地并支付占用租赁土地期间的租金。九星公司辩称,九星公司租赁土地具有长期、连续和稳定性,其最初开办的西峰区废旧建材市场是经政府规划审批,目前市场内有经营户多达60余家,上诉人对此完全知情。上诉人称其收回土地是为了市场提质改造,无证据证实涉案土地属于政府拆迁征收,且上诉人有意等待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出台而拒收土地租赁费,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后庄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后庄村民小组与九星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九星公司交还租赁土地,拆除地上所有建筑物、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平整好租赁土地;3.依法判令九星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土地租赁费15万元,剩余租金支付至九星公司实际交还租赁土地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九星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星公司(原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2013年更名为九星公司)是经原西峰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企业。2003年1月1日,原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法定代表人朱学英(合同乙方)与原庆阳市西峰区经济开发区寨子村寨子三队(合同甲方,现更名为后庄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租赁寨子村寨子三队土地65亩(其中前院40亩从2003年1与1日起,按照每亩每年1500元计算,其余后院25亩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年每亩1000元计算)用于经营废旧钢材收购场地使用,租赁期限为十三年整;甲乙双方均不得转包;合同期满后:1、终止合同,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必须交清所有欠费,处理所有建筑物及设施,交回地皮;2、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另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对租赁场地进行了必要的整修和建设,随后将租赁的场地除自己使用部分外,将其余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户用于钢材市场经营。2016年1月1日土地租赁期满后,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合同甲方)与九星公司(合同乙方)续签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出租给九星公司的65亩土地继续由九星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赁费每年为60万元。并约定签订合同时缴纳30万元,第一年剩余租金于2016年5月底前交清;以后每年租金必须于前一年十一月底前交30万元,剩余租金于当年5月底前交清;并约定乙方未按时缴纳租费超过15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还约定,乙方于2003年-2015年度合同期内所建设、搭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在本合同终止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合同期内,若遇甲方自行提质开发改造市场,甲方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无条件搬离,甲方不予补偿。合同签订后,九星公司向后庄村民小组缴纳了2016年度的土地租金。2016年12月18日,后庄村民小组向九星公司送达《告知书》,提出西峰区确定的周祖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其中九星公司所承租的土地被列入该项目规划的翼龙路、纵三路区域,要求九星公司尽快自行清理、拆除相关设施及临时建筑。2017年1月17日,后庄村民小组向九星公司送达《二次告知书》,要求九星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20天内尽快自行清理、拆除相关设施及临时建筑。2017年3月1日、2017年4月1日后庄村民小组又先后两次向九星公司送达《告知书》,要求与九星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因为九星公司拒绝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为此,后庄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查,自2003年1月1日寨子村三队与原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签订《租地合同》后,原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即将所租赁的土地分租给约30户经营户进行经营活动,并由原庆阳市废旧物资市场与各经营户之间在《租地合同》期限内分别签订了期限不等的租赁合同。2016年1月1日九星公司与后庄村民小组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相应的与各经营户续签了租赁合同,现市场内有28户经营户在正常经营。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要求与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二、由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向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一次性缴纳2017年度土地租赁费60万元。上述判决内容第二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与庆阳市九星物资有限公司各负担17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稳定性,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因法定、约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后庄村民小组以案涉租赁土地被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翼龙路、纵三路规划区域及九星公司拒不交纳租赁费、违约转租土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其在一审当庭质证认为,政府征收对象为国有土地,而本案租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开拓上述道路,属于村民小组决议,并非政府拆迁征收行为,且经本院审查,后庄村民小组收回土地目的,并不符合提质开发改造市场的合同解除内容,后庄村民小组亦无证据证实九星公司拒不缴纳租赁费且九星公司明确表示愿意交纳并继续履行合同,九星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将承租的土地转租给经营户用于市场经营长达14年之久,后庄村民小组对此知情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后庄村民小组对九星公司上述转租行为的认可。据上,后庄村民小组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维护交易稳定并兼顾公平原则综合考量,一审判决对其诉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后庄村民小组要求收回土地的诉求,可待租赁合同期满后,依照双方约定内容执行。综上所述,后庄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后庄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常雪峰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