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执3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九发、陈小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九发,陈小琴,詹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8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九发,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执行人:陈小琴,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詹建达,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66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8800元、执行费632元、诉讼费310元,共计497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小琴、詹建达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742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洪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