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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730号,2016年4月1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5)金执字第730号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14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某某所有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8100元)。后依法经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该车辆经一次拍卖后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韦某某愿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98100元接受该车辆抵债(该车辆已经抵押登记给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并放弃其他债权和利息请求,现车辆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