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于海丽与苏州工业园区天使之艺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丽,苏州工业园区天使之艺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4006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丽,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天使之艺培训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5026424-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33号18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曹东。申请执行人于海丽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天使之艺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天使之艺培训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天使之艺培训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76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