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2405李金停与翟保臣、翟可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停,翟保臣,翟可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翟保臣,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可润,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471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翟保臣、翟可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保臣、翟可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翟保臣、翟可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保臣、翟可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两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