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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山,刘艳娟,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周学惠,行长。法定代表人:周学惠,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跃,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高惠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山,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刘艳娟,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4-4-501号。负责人:孙晓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山、刘艳娟、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山、刘艳娟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余款15268元,给付截至2016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798.5元、费用3314.22元,共计19380.7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自2016年10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山、刘艳娟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刘山、刘艳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津K×××××起亚K2汽车)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山、刘艳娟继续清偿,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刘山、刘艳娟;四、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二被告刘山、刘艳娟的上述给付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艳娟、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刘山名下车辆采取冻结措施。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