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花诉被告王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花,王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169号原告:郭金花(反诉被告),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丽华(反诉原告),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郭金花诉被告王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被告王丽华对原告郭金花提出反诉。2017年10月25日原告郭金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王丽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花、反诉原告王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花撤诉。准许反诉原告王丽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金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反诉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郝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