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久太宜成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久太宜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久太宜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龙洞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19939A。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金桥路北侧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8950E。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久太宜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