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陈大香、吴兴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大香,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吴兴明,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胡光岩,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17058.2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兴明(352229196705280536)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一号西港国际大厦1幢11602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75106007-16-1-1-11602~1);位于西安市××新区××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150102022-1-1-11-31001~1)。被执行人陈大香(352229197403081528)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199号6幢2090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125112020-9-1-6-20901~1)。被执行人胡光岩有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新区××路××号锦业时代3-12002号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号Y13073744,预售证号2011078);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新区××路中海紫御华府18-21501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号Y12111511,预售证号2012024)。;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新区××路中海紫御华府31-7F119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号Y14086229,预售证号2013292)。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2017年9月8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受偿债权3817058.2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6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17058.2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大香、吴兴明、胡光岩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兴明(352229196705280536)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一号西港国际大厦1幢11602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75106007-16-1-1-11602~1);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69号11幢3100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150102022-1-1-11-31001~1)。被执行人陈大香(352229197403081528)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199号6幢2090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125112020-9-1-6-20901~1)。被执行人胡光岩有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3-12002号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号Y13073744,预售证号2011078);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紫御华府18-21501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号Y12111511,预售证号2012024)。;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紫御华府31-7F119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号Y14086229,预售证号2013292)。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2017年9月8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未受偿债权3817058.2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等。现在我的意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虽有房产但是轮候查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1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