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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昌银与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银,程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75号原告:胡昌银,男,汉族,住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盐亭县八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鹏,男,汉族,住盐亭县。法定代理人:程某1,男,汉族,住盐亭县,系被告之父。法定代理人:程某2,女,汉族,住盐亭县,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银与被告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昌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昌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胡昌银负担。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云儿 微信公众号“”